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400號
PCDV,112,訴,400,20241129,3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0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蘇銘正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王紹明
徐雅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上訴利益折合新臺幣為(下同)1,273,167元【計
算式:美元40,617.85元×起訴時匯率31.345元≒1,273,167元,元
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0,508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瓊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