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3049號
PCDV,112,訴,3049,20241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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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049號
上 訴 人
即原 告 黃德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晉翔、被上訴人施韻琦、被上訴人張敬
吾、被上訴人陳映雪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3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於113年10月25日提起
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9,449元(計算式:924,6
38元-55,189元=869,4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205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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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