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2326號
PCDV,112,訴,2326,20241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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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326號
原 告 李柔芝

被 告 張維芬
訴訟代理人 洪瑄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
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43 ,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被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108年6月間起,經常半夜主動打電話
、傳訊息予原告之配偶即訴外人乙○○(下稱乙○○),嗣原告
於111年7月4日發現乙○○與被告於LINE通訊軟體互相傳送如
附表一所示超越正常男女社交友誼之對話內容,證實乙○○與
被告確實發生婚外情。原告嗣與被告對質,被告坦承與乙○○
有發生多次性行為,二人已維持3年多男女朋友關係,向原
告認錯並承諾不會再與乙○○聯繫。原告因被告長期介入原告
與乙○○之婚姻,致原告與乙○○爭吵不斷,被告行為已破壞原
告夫妻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侵害原告身為乙○○配偶之
身分法益情節重大,致原告長期處於壓力、精神緊繃狀態,
身心受創,嚴重影響工作及生活。爰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
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精神慰撫金70萬元

二、被告則以:原告片面主張被告侵害原告配偶權云云,惟原告
並未提出具體實證以實其說。事實上,乙○○投資被告所開設
之公司,基於股東關係被告不便與乙○○有任何摩擦或激烈反
彈,被告對乙○○僅虛與委蛇的回應,並未與乙○○發生婚外情
等語置辯,並聲明:㈠駁回原告之訴。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
反擔保,請准予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
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
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此項規定,於不法侵害
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
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3項分
別定有明文。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
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
,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
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
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
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度台上字第20
53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並不限於
配偶之一方與他人通姦或發生性行為,倘配偶任一方與他人
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關係
,且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並破壞婚姻
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足當之。
 ㈡原告主張被告與原告配偶交往之情形已逾越一般正常男女之
範圍,侵害其配偶權致其精神上痛苦等語,據其提出如附表
一、二所示之對話內容截圖(見本院卷第69至119頁),惟
為被告否認,經查:
 ⒈被告就原告提出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6所示之被告與乙○○間
對話內容(見本院卷第69至107頁),並不爭執其形式真正
(見本院卷第150頁、第151頁),且證人乙○○於本院審理時
證稱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對話內容為其與被告之對話內容(
見本院卷第169至170頁),則觀如附表一所示之上開對話內
容即原告之配偶乙○○傳送予被告:「妳想跟我出門嗎」;被
告即傳送予乙○○:「當然想啊」、「不然我現在在公司等誰
啊」,乙○○旋即傳送予被告:「那想跟我去鴛鴦浴嗎」,被
告回以「嗯」(見本院卷第69頁),可見被告同意跟乙○○去
鴛鴦浴。再觀之乙○○傳送予被告:「我?我哪裡不愛妳」;
被告回以:「嗯嗯」,乙○○再傳送予被告:「我不愛妳還會
昨天照顧妳一個晚上」、「還會讓妳一好就送回去別人懷裡
」,被告回以:大熊貼圖(見本院卷第75頁)。及被告向乙
○○傳送「我覺得你不愛我所以我覺得你不太理我」、「跟平
不一樣」;乙○○即回傳:「妳已經不愛我兩個禮拜多了」
(見本院卷第79頁),依上開對話內容,可見被告與乙○○是
以相愛模式交往,並去鴛鴦浴,已有逾越一般男女交往而侵
害原告配偶權之情形。
 ⒉證人即原告配偶乙○○證稱:伊與被告於2019年下半年於社團
聚會認識,沒有進一步交往。兩人合作經營體育用品生意
伊曾經有想要追求被告。伊於附表一編號5對話截圖內容中
跟被告說「你已經不愛我兩個禮拜多了」,是那兩個禮拜被
告都不理伊,對伊很冷淡。伊與被告間對話中說,如果太晚
就不出門,可能我老婆不太想,被告說可能看我媽要不要放
人吧,是要約去打麻將。伊傳給被告「我全心全意愛你三年
,你要分手」。那時應該是伊剛跳票的期間,思緒很亂,很
多事情都不太記得等語(見本院卷第168至172頁),顯見證
人以「很多事情都不太記得」迴避回答伊與被告共同侵害原
告配偶權相關之事實,證人為共同侵害原告配偶權之共同侵
權行為人,且證人所述伊曾想追求被告等語,亦與前述證人
與被告間對話內容即如附表一所示:乙○○:「妳是痛到快死
了還在等妳親愛的老公愛心早餐吧妳」;被告回傳送予乙○○
:「為什麼今天不接電話」、「屁」、「不然你來」,乙
○○回傳被告:「我來什麼」,被告即回傳:「照顧我」,乙
○○回傳被告:「有妳老公在哪輪得到我」,被告回傳送予乙
○○:「酸」、「吃檸檬喔」(見本院卷第71頁),及乙○○傳
送予被告:「我?我哪裡不愛妳」;被告回以:「嗯嗯」,
乙○○再傳送予被告:「我不愛妳還會昨天照顧妳一個晚上」
、「還會讓妳一好就送回去別人懷裡」,被告回以:大熊貼
圖(見本院卷第75頁)。及被告向乙○○傳送「我覺得你不愛
我所以我覺得你不太理我」、「跟平常不一樣」;乙○○即回
傳:「妳已經不愛我兩個禮拜多了」(見本院卷第79頁),
及證人乙○○證稱其與被告間對話內容即證人乙○○傳送予被告
:「妳在哪場到幾點」、「我去送妳回家」、「妳可以跟我
分手」、「我送妳回家 妳當面跟我說」、被告回以:「不
要」、「我不想」;乙○○再傳送:「起碼給我一個跟妳在一
起三年的尊重」,被告回以:「當面說」、「你知道我做這
個決定也很痛苦」;乙○○再傳送被告:「我全心全意的愛妳
三年」,被告則回以:「不要這樣逼我」;乙○○繼續傳送:
「妳要分手」、「就當給我一個交代」、「當面跟我說」等
情(見本院卷第107頁、第109頁、第171頁),所顯現兩人
相愛3年後面臨要分手之情形不一致,可見證人所述「沒有
交往」、「伊想追求被告」等語,均不足採信。
 ⒊另原告主張被告與乙○○多次發生性行為,惟依原告提出如附
表一、二所示對話內容,僅可徵被告與原告去鴛鴦浴乙節,
此外,原告復未舉證以實其說,原告此部分之主張,自不足
採。 
 ㈢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
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又一方就其主張之事實已提出適
當之證明,他造欲否認其主張者,即不得不提出相當之反證
,以盡其證明之責,此為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更是民事訴
訟法第277條基於「公平原理及誠信原則,適當分配舉證責
任」而設其抽象規範之具體展現(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
483號及102年度台上字第297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雖辯
稱因其乙○○有投資被告公司,基於股東關係,被告不好與乙
○○有任何摩擦或激烈的反彈,是證人乙○○單方一廂情願,被
告並沒有跟證人有男女交往僅虛與委蛇云云,查:如附表一
所示:乙○○傳送予被告:「妳想跟我出門嗎」;被告即傳送
予乙○○:「當然想啊」、「不然我現在在公司等誰啊」,乙
○○旋即傳送予被告:「那想跟我去鴛鴦浴嗎」,被告回以「
嗯」(見本院卷第69頁),及被告向乙○○傳送「我覺得你不
愛我所以我覺得你不太理我」、「跟平常不一樣」;乙○○即
回傳:「妳已經不愛我兩個禮拜多了」(見本院卷第79頁)
,難認僅乙○○一頭一廂情願,被告有虛與委蛇之情形,被告
所辯難認可採。 
 ㈣然按民事訴訟法對於證據能力並未設有規定,關於涉及侵害
隱私權所取得之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應綜合考量誠信原
則、憲法上基本權之保障、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之必要性等
因素,衡量當事人取得證據之目的與手段、所欲保護之法益
與所侵害法益之輕重,如認符合比例原則,則所取得之證據
具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607號判決意旨
參照)。本院審酌原告與乙○○為夫妻關係,且共同居住一處
,乃密切之生活共同體,而夫妻間允許他方使用或操作自己
手機、家用電腦之情,並非少見,則殊難僅以原告取得乙○○
手機之資料即遽認係原告未經乙○○同意而擅自侵害其隱私所
取得;況原告既係主張被告有妨害其婚姻權益之不法行為,
而該行為常以隱密方式為之,被害人舉證極度不易,客觀上
實難苛求原告僅得以不侵害被告隱私權之方法加以取證;復
參諸卷內並無積極事證足認原告係以強暴、脅迫或類此之不
法手段取得上開對話內容,則原告縱有侵害乙○○或被告之隱
私權,其手段亦非甚鉅。是揆諸前開說明,衡量原告所為之
目的係為保護配偶之身分法益,且其採取之手段未逾社會相
當性,亦未過度侵害被告之隱私,應認原告取得前揭相關證
據之手段並未違反比例原則,該等證據資料均具有證據能力
,被告辯稱原告沒有經乙○○同意去翻拍乙○○手機,翻拍所得
上開如附表一所示之對話內容,涉及刑事妨礙秘密不得作為
民事訴訟之證據云云,所辯並不可採。
 ㈤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
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
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所受精神上痛苦
之程度、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其他各種情形,以
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台上
字第223號及76年台上字第1908號原判例意旨參照)。原告
自陳二專肄業,目前任職餐飲業、每月薪資近3萬元,被告
則自陳大學進修推廣部畢業,與朋友共同經營體育用品事業
等情,有兩造提出之陳報狀附卷可稽(見限閱卷),並有本
院依職權查詢兩造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存卷
可佐(見本院限閱卷);爰斟酌兩造前述身分地位、教育程
度、經濟能力,及被告前揭行為對原告之婚姻及家庭圓滿
成相當程度之破壞,被告上開行為持續期間(依附表所示對
話內容至少有3年)、行為態樣,使原告精神上受有痛苦之
程度等情,認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70萬元,尚屬過
高,應以30萬元為適當。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及
同條第3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30萬元,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被告
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另原告雖於113年9月3日提出陳述意見狀記載陳報事項:
「..被告甲○○這樣做法是否有違反訴訟盡忠脫產之行為,能
否申請脫產假扣押,求檢察官與法官查明,為此懇請檢察官
幫忙。..」等語(見本院卷第189頁),惟假扣押為保全程
序,非本件訴訟程序可併為處理,且原告未到庭無法闡明原
告是否係欲聲請供擔保假扣押,而本案判決已依法諭知假執
行,原告可不待判決確定先聲請假執行,如原告仍欲聲請供
擔保假扣押被告財產,應另具聲請狀載明聲請事項,附此敘
明。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如
原告提出之如附表二所示之對話內容),經核與判決結果不
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附表一:原告主張侵害配偶權之對話內容
(見本院卷第169至170頁)
編號 日期 時間 通訊軟體截圖對話內容 備註 1 不詳 下午9時7分 乙○○:妳想跟我出門嗎 被告:當然想啊    不然我現在在公司等誰啊 乙○○:那想跟我去鴛鴦浴嗎 被告:嗯 本院卷第69頁 2 上午1時35分 乙○○:「妳是痛到快死了還在等妳親愛的老公愛心早餐吧妳」;被告回傳送予乙○○:「為什麼今天不接電話」、「屁」、「不然你來」,乙○○回傳被告:「我來什麼」,被告即回傳:「照顧我」,乙○○回傳被告:「有妳老公在哪輪得到我」,被告回傳送予乙○○:「酸」、「吃檸檬喔」 本院卷第71頁 3 不詳 上午11時38分 乙○○:我昨天領悟了很重要的事情 被告:要把我娶回家 乙○○:所以我晉升了一個層次 被告:? 乙○○:就是不管什麼情況     我都沒辦法改變一件事 被告:? 乙○○:就是妳是別人的老婆     所以我看開了 本院卷第73頁 4 不詳 下午1時36分 被告:← 乙○○:←? 被告:乙○○ 乙○○:我?     我哪裡不愛妳 被告:嗯嗯 乙○○:我不愛妳還會昨天照顧妳一個晚上     還會讓妳一好就送回去別人懷裡 被告:大熊貼圖 乙○○:這樣不愛妳 可能全世界沒人愛     妳了     另外一個愛妳的 連照顧都沒照顧 本院卷第75頁 5 不詳 下午2時7分 被告:我覺得你不愛我所以我覺得你不太    理我    跟平常不一樣 乙○○:妳已經不愛我兩個禮拜多了 本院卷第79頁 6 不詳 下午8時34分 乙○○:如果太晚     就不出門了     可能我老婆不太想我 被告:應該十點半吧    看我媽要不要放人 本院卷第87頁 7 不詳 不詳 (下為看不懂…截圖被告與乙○○於不詳日期時間之對話內容,並於不詳日期下午10時45分傳給陳衍志) 乙○○:妳在哪場到幾點     我去送妳回家     妳可以跟我分手     我送妳回家 妳當面跟我說 被告:不要    我不想 乙○○:起碼給我一個跟妳在一起三年的     尊重 被告:當面說 乙○○:也讓我真切的死了這條心     我不是陳衍志 被告:你知道我做這個決定也很痛苦 乙○○:我全心全意的愛妳三年 被告:不要這樣逼我 乙○○:妳要分手     就當給我一個交代     當面跟我說 本院卷第107、109頁
                            
附表二:                        
編號 日期 時間 通訊軟體截圖對話內容 備註 1 不詳 下午11時整 看不懂…:我分手了 陳衍志:…認真 看不懂…:嗯      因為我覺得在下去也不是辦法      只會分的更難看 本院卷第109頁 2 不詳 下午3時58分 看不懂…:他現在在逼我要馬跟你      說清楚 然後不准參加青      商活動不就跟他分手      然後維玥55分 本票自己處理 本院卷第113頁 3 不詳 下午1時49分 看不懂…:他拿本票跟我們的青商      名譽脅迫我好好決定跟      你在一起還是跟他在一      起      然後維玥他要55分但不做事 本院卷第11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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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