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11年度,134號
PCDV,111,金,134,20241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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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金字第134號
原 告 蔡沁耘

被 告 趙上嘉
許竣博

陳右人

廖珮雯

盧立明

鄭明

劉維元


盧森云



蔡侑潔
戴翊丞


唐嘉隆
黃兆逸


鍾純義

高裕鈞

趙玉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所為
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附表一及附表二



關於「許俊博」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許竣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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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