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149號原 告 鄭淑萍 訴訟代理人 陳彥均律師被 告 鄭銘祥 訴訟代理人 盧國勳律師複 代理 人 石振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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