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執破字第1號
破 產 人 黃春福 住○○市○○區○○街000號11樓
代 理 人 陳達德律師
破產管理人 李岳霖律師
監 查 人 楊淑卿會計師
上列破產人黃春福破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破產終結。
理 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 之報告;法院接到前條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破 產法第145條、第14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破產人黃春福破產財團總資產共計新臺幣13,296,779元 ,於優先全數償還財團費用(即破產管理人報酬、監查人報 酬以及代墊費用)後,已依申報之優先與普通債權各金額比 例分配,經破產管理人做成分配表,由本院裁定認可確定, 並已行發款程序完畢,有本院民國113年9月11日110年度執 破字第1號裁定、破產管理人匯款回條聯(收款人:財政部 臺北國稅局保管款收入戶)影本、破產專戶存摺內頁影本為 證,並向本院提出關於分配完結之報告,經核並無違誤。三、爰依破產法第146條第1項規定,裁定本件破產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法 官 楊雅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