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232號
原 告 鄭力豪
被 告 林鈺馨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金訴字第175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萬6
千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引用刑事案件之犯罪事實。
(三)證據:引用刑事案件之證據資料。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民國113年10月8日辯論終結,原
告於同年10月17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說明
,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
所依據,一併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連雅婷
法 官 黃園舒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