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970號
原 告 賴來勉
被 告 陳憶清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726號),經原告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
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憶清被訴詐欺等案件,因被告死亡,刑事部分業經
本院判決不受理,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
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楊展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方志淵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