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172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憶清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37
08號、112年度偵字第6769號、第15873號、第17702號、第25446
號、112年度偵緝字第895號、第896號、第897號、第898號、第8
99號、第900號、第901號、第902號、第903號、第904號、第905
號、第906號、第907號、第908號、第909號、第910號、第911號
、第912號、第913號、第914號、第915號、第916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詳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不受理判決,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
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憶清涉犯幫助詐欺取財、幫助一般洗錢等罪嫌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並於113年4月17
日繫屬於本院後,被告業於113年8月13日死亡乙節,此有同
檢察署113年4月17日新北檢貞列111偵53708字第1139047486
號函上蓋有本院收狀戳及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戶籍資料-全
戶戶籍資料各1份附卷可稽(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137號卷第
5頁、113年度金訴字第1726號卷第11頁),依上開說明,本
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退併辦部分: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以111年度偵字第57169號、11
2年度偵字第58951號、第6057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認被告提
供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資料而涉有幫助詐欺、幫助一般洗
錢罪嫌,與被告本案提供之帳戶係同一帳戶,核屬一行為侵
害數法益之想像競合犯關係,為裁判上一罪,自為本起訴效
力所及,應函請本院併案審理等語。惟查,被告本案既經本
院判決公訴不受理,是此移送併辦部分,與本案即不生裁判
上一罪關係,本院無從併予審究,此部分應退還回由檢察官
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楊展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方志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