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3年度,1224號
PCDM,113,金訴,1224,2024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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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22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奕澄



選任辯護人 黃慧仙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13
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113年12月31日上午10時整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224號案件,原定於民國113年11月
27日下午5時整宣判,但因洗錢防制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
條例等規範甫經修正公布,新舊法律適用關係亦較複雜,尚
須耗費時間研討判斷,以致無法如期宣判。審酌本案證據已
調查完畢,訴訟關係人亦已充分陳述,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
序繁複及訴訟關係人之奔波勞費,本院認有必要依刑事訴訟
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並 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廣于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沁莉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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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