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780號
113年度訴字第56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承霈
選任辯護人 周念暉律師
被 告 張家榮
選任辯護人 蔡全淩律師
被 告 張宸恩
錢欣琳
陳威廷
楊智中
洪簾晰
吳彥儒
盧泳滕
張子軒
張淨茹
江茹菁
李叡奇
曾婉綾
黃祥銘
郭佳欣
洪峻瑜
林芸嬅
李品瀧
謝侑諴
蔡依璇
鄭安傑
翁岳呈
李弦樺
高宇辰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
7907號、39544號、第47780號)及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247
85號、113年度偵字第32950號)與移送併辦(臺灣橋頭地方檢察
署111年度偵字第179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吳承霈犯如附表三各編號「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
處如附表三各編號「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共貳拾肆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
日起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佰萬元。
二、張家榮犯如附表三各編號「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
處如附表三各編號「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共貳拾肆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伍年。
三、陳威廷犯如附表三各編號「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
處如附表三各編號「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共貳拾肆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緩刑伍年。
四、張宸恩犯如附表三編號1至15、17至24「罪名及宣告刑」欄
所示之罪,共貳拾參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1至15、17至24
「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緩刑伍年。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五、洪簾晰犯如附表三編號14、20、24「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
之罪,共參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14、20、24「罪名及宣告
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緩刑參年。其餘被
訴部分無罪。
六、盧泳滕犯如附表三各編號「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
處如附表三各編號「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共貳拾肆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緩刑肆年。
七、張淨茹犯如附表三編號1至15、18至24「罪名及宣告刑」欄
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1至15、18至24「罪名及宣告
刑」欄所示之刑,共貳拾貳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緩刑肆年。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八、李叡奇犯如附表三編號1至15、17至24「罪名及宣告刑」欄
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1至15、17至24「罪名及宣告
刑」欄所示之刑,共貳拾參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緩刑肆年。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九、黃祥銘犯如附表三編號1至15、17至24「罪名及宣告刑」欄
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1至15、17至24「罪名及宣告
刑」欄所示之刑,共貳拾參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緩刑肆年。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十、李品瀧犯如附表三編號1至15、17至24「罪名及宣告刑」欄
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1至15、17至24「罪名及宣告
刑」欄所示之刑,共貳拾參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緩刑肆年。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十一、蔡依璇犯如附表三編號14、20、24「罪名及宣告刑」欄所
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14、20、24「罪名及宣告刑」
欄所示之刑,共參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緩刑參年。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十二、翁岳呈犯如附表三編號1至15、17至24「罪名及宣告刑」
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1至15、17至24「罪名及
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共貳拾參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參月。緩刑肆年。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十三、高宇辰犯如附表三編號20、24「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
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20、24「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
刑,共貳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緩刑參年。其餘被訴
部分無罪。
十四、楊智中犯如附表三編號1至15、17至24「罪名及宣告刑」
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1至15、17至24「罪名及
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共貳拾參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參月。緩刑肆年。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十五、吳彥儒犯如附表三編號1至15、17至24「罪名及宣告刑」
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1至15、17至24「罪名及
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共貳拾參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參月。緩刑肆年。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十六、張子軒犯如附表三各編號「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
各處如附表三各編號「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共貳
拾肆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緩刑肆年。
十七、江茹菁犯如附表三各編號「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
各處如附表三各編號「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共貳
拾肆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緩刑肆年。
十八、郭佳欣犯如附表三各編號「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
各處如附表三各編號「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共貳
拾肆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緩刑肆年。
十九、林芸嬅犯如附表三編號14、20、24「罪名及宣告刑」欄所
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14、20、24「罪名及宣告刑」
欄所示之刑,共參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緩刑參年。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二十、謝侑諴犯如附表三各編號「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
各處如附表三各編號「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共貳
拾肆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緩刑肆年。
二十一、鄭安傑犯如附表三編號1至15、18、20至22、24「罪名
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1至15、18
、20至22、24「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共貳拾罪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參年。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
二十二、錢欣琳、洪峻瑜、曾婉綾、李弦樺均無罪。
二十三、扣案如附表四「備註」欄記載「應予沒收」所示之物均
沒收。
事 實
一、吳承霈(綽號「承鋒」)於民國110年1月間起至111年4月27
日查獲止,基於發起、主持、操縱、指揮犯罪組織之犯意,
出資籌組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
牟利性之有結構性之詐欺犯罪組織之犯意,先後邀請有參與
犯罪組織犯意之張家榮,及面試有參與犯罪組織犯意之陳威
廷、張宸恩、洪簾晰、盧泳滕、張淨茹、李叡奇、黃祥銘、
李品瀧、蔡依璇、翁岳呈、高宇辰、楊智中、吳彥儒、張子
軒、江茹菁、郭佳欣、林芸嬅、謝侑諴、鄭安傑、陳明暘(
另行審結)等人於附表一所示之期間,參與犯罪組織及從事
如附表一所示各項分工,由吳承霈承租新北市○○區○○○路000
○0號7樓作為詐欺機房,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
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行使偽
造準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吳承霈擔任金峯娛樂有限公司(
下稱金峯公司)負責人及金主,並提供手機、電腦設備及申
請、購買及租賃社群軟體IG帳號、支付成員薪資、指揮各成
員從事下述之行為,張家榮係金峯公司合作商,負責申辦IG
帳號並加以經營,以吸引不特定網友追蹤,俟追蹤粉絲具一
定規模數量後(即創造流量),再將IG帳號提供「發文組」
成員作為販售運彩分析報告之用,並管理內部人員及面試應
徵新進人員等事務;陳威廷、張子軒、郭佳欣、黃祥銘、李
叡奇、張淨茹、江茹菁、林芸嬅、李品瀧、謝侑諴、蔡依璇
、鄭安傑、翁岳呈、高宇辰、陳明暘等人為「發文組」成員
,由陳威廷擔任「發文組」組長,指示「發文組」成員,以
吳承霈及張家榮提供之IG帳號,刊登「修圖組」成員所偽造
之臺灣運動彩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運彩公司)發行之
運動彩券線上投注紀錄圖檔(下稱運動彩券圖檔),並與不
特定之網友聯繫、接洽及提供匯款帳戶以詐取運動彩券分析
費;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主管以陳明暘名義向凱擘股份
有限公司申設網際網路供機房使用;張宸恩、洪簾晰、盧泳
滕、吳彥儒、楊智中等5人為「修圖組」成員,由張宸恩擔
任「修圖組」組長,指示「修圖組」成員以電腦修圖軟體,
竄改運動彩券圖檔之內容(包括下注金額、中獎結果、中獎
金額等),以此方式偽造運動彩券圖檔之電磁紀錄後,再傳
送至LINE群組交由「發文組」成員加註不實說明後,刊登於
IG帳號限時動態而行使,盧泳滕另提供其申設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盧泳滕中信銀行帳戶)
予吳承霈作為收取款項之用;渠等之詐欺手法係由「發文組
」成員在IG帳號上佯裝運彩分析師於如附表二所示之詐欺時
間及方式,藉由刊登偽造之運動彩券圖檔,以營造只要依據
賽事分析報告下注,即可過關中獎或提高中獎機率之假象,
足以生損害於臺灣運彩公司、閱覽網頁之不特定民眾,致附
表二所示之被害人均陷於錯誤,於附表二所示之匯款時間,
將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匯入附表二所示之帳戶(人頭帳戶
由警方另行偵辦)。嗣警方於111年4月27日持本院搜索票,
至上址機房及吳承霈位於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8樓之12
居所執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四所示之物。
二、案經附表二所示之人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曾家宜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之意見:
㈠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
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是證人於
警詢時之陳述,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即絕對不
具證據能力,不得採為判決基礎。另共犯被告於偵查中以
被告身分之陳述,仍應類推適用上開規定,定其得否為證
據(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589號判決意旨參照)。
準此,後述證人(含共同被告、共同被告以外之人)於警
詢之供述,於被告吳承霈等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
,均無證據能力。
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
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有明
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
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
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
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
,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亦有明文。
查本判決除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如上述之外,
下列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屬傳聞證據
,因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同
意有證據能力(本院780卷一第302、318、330、345頁、
本院780卷二第124至125頁、本院562卷一第315至316頁)
,迄於言詞辯論終結時,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各該證
據作成之情況,無非法取證或證明力明顯偏低之瑕疵,以
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前揭法條規定,認均有證據能
力。
㈢本判決援引下列非屬供述證據之書證及物證,並無證據證
明有出於違法取得之情形,復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程序,
自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吳承霈等人固坦承起訴、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之客
觀事實,惟均矢口否認主觀上有何詐欺等犯意,被告吳承霈
辯稱:很多客人向我買好幾次,有輸有贏,若買一兩次就輸
,不會重複購買那麼多次,買那麼多次代表有贏錢,我認為
詐欺定義是有去無回,我與客人是消費關係,不存在詐騙,
雖我彩券買新臺幣(下同)100元,我想這樣下注難看,所
以才會改圖,可是我賣的賽事分析報告都是沒有改過的圖,
直接說A與B打比賽,哪一隊會贏,我收取該收的金額,我安
排分析師到運彩分析師協會受訓上課考試,我不是開這間公
司行騙,如果我要騙,沒有必要騙3千元、5千元,也沒必要
推崇臺灣運彩賽事,我有那麼多流量,直接詐騙粉絲就好,
我還特別去找尋合法的臺灣運彩來做云云,被告吳承霈之辯
護人辯以:被告提供運彩賽事分析報告,詢問購買之人均是
看到被告圖文詢問有無賽事分析可提供,被告才提供,不是
被告主動,且提供賽事分析都強調「本賽事有輸有贏,如果
要購買的話,請自行謹慎評估」,今日所販售者非虛假之物
,它就是分析預測,本身欠缺真假問題,怎會有施用詐術之
問題。且同一場賽事,市場上有多家的賽事分析預測,購買
賽事分析之人自己可評估這個賽事分析報告來判斷,本質上
無陷於錯誤之問題。另案高雄地檢署不起訴處分書之理由記
載「投注彩券是否中獎或運動賽事能否如被告預期發展,影
響原因多端,所以不能認為有詐欺之情形」,且被告於出售
前已向被害人說明這是賽事分析之臆測,被害人確實拿到賽
事分析報告,不同結果的預測,本質上不會構成詐欺之問題
,被告不像一般詐欺集團詐騙被害人買入一個東西,帳戶就
不見,本案運彩賽事分析報告皆為3千元、5千元之小額款項
,與一般詐欺集團動輒2、3百萬元,至少幾十萬元之金額相
較,本案受害金額僅約3千元、5千元、8千元,被告實非詐
騙集團云云,被告張家榮辯稱:我的工作內容負責IG帳號申
請,我幫公司申請約15個IG帳戶,這些IG帳戶由公司發文組
使用,如吳承霈不在公司的話,我會幫他應徵新人,也會幫
忙處理公司的雜事,包含員工出缺勤,我的月薪大約5萬元
到8萬元。我經營IG粉絲團,我的出發點在做交易買賣,希
望客人喜歡跟我購買,我沒有想過要詐騙客人,如果客人覺
得不準,我們願意退費,買賣本身是一種信任度,我從來沒
有想過行騙我的粉絲云云,被告張家榮之辯護人辯以:修圖
組成員不是修改運動彩券投注單本身,是以修圖軟體修改翻
拍之運動彩券投注單照片,因翻拍後之運動彩券投注單照片
之所有權屬金峯公司所有,員工僅進行照片之修改,並非無
製作權人冒用他人名義,更非無變更權限之人,自不構成偽
、變造準私文書罪,遑論行使偽、變造準私文書罪;被害人
向金峯公司購買運動賽事分析,金峯公司也交付運動賽事分
析予被害人,如何認定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且陳威
延具運動賽事分析師丙級證照,該運動賽事分析資訊經其專
業分析,且賽事分析本不保證賽事結果會與分析資訊一致,
販售前均告知被害人賽事分析僅供參考,未保證穩贏,因運
動彩券本具射悻性、運動賽事結果本具不確定性,不能因被
害人依據所購買之賽事分析下注而未獲得彩金,即認被害人
遭詐欺情事;被害人指訴看到金峯公司修改之運動彩券投注
單照片,進而願意購買賽事分析,係屬被害人動機錯誤,誤
認購買賽事分析即能中獎,即便金峯公司利用修改後之照片
博取被害人注意,但金峯公司所得款項係販賣賽事分析而來
,並無傳遞假的運動賽事分析進而取得財物,故無構成詐欺
餘地云云(審訴卷第581至583頁),被告張宸恩辯稱:我的
工作內容是指導新進員工進行修圖,因為我資歷比較久被安
排當修圖組組長,我會修改一些梗圖及語錄,也會修改彩券
的金額及內容,這些都是吳承霈指示我,我不知道這些行為
會構成犯罪云云,被告陳威廷辯稱:我按照吳承霈指示做事
,工作內容是IG發文,發文內容及圖片都是按照吳承霈指示
上傳到IG,我因為資歷比較久,才被安排當發文組組長,我
有通過中華民國運動賽事分析師協會丙級執照,我不知道這
種行為是犯罪,我只是按照吳承霈指示做事云云,被告楊智
中辯稱:我的工作內容是負責製作迷因圖,迷因圖的內容包
括搞笑的時事、梗圖及語錄,包含運彩的修圖,但不包含運
彩的發文和轉貼云云,被告洪簾晰辯稱:我的工作內容是負
責製作搞笑迷因圖跟語錄,也有包含運彩的修圖云云,被告
吳彥儒辯稱:我的工作內容是負責製作迷因圖、語錄及運彩
的修圖云云,被告盧泳滕辯稱:我的工作內容是負責製作迷
因圖、語錄及運彩的修圖云云,被告張子軒辯稱:我的工作
內容是負責發佈IG限時動態,包括發文、轉發修圖組給我的
圖片發佈在限時動態上,也會用IG回應客戶的問題云云,被
告張淨茹辯稱:我的工作內容是負責發佈IG貼文及限時動態
,以及轉貼修圖組製作的圖片,我的工作內容是吳承霈指示
我的云云,被告江茹菁辯稱:我的工作內容是負責發佈IG貼
文,發文的內容是吳承霈指示我的,我也有轉貼修圖組製作
的圖片,也是吳承霈指示我的云云,被告李叡奇辯稱:我的
工作內容是負責發佈IG貼文、轉貼修圖組製作的圖片,我的
工作內容是吳承霈指示我的云云,被告黃祥銘辯稱:我的工
作內容是負責發佈IG貼文及轉貼修圖組製作的圖片,我的工
作內容是吳承霈指示我的云云,被告郭佳欣辯稱:我的工作
內容是負責發佈IG貼文、轉貼修圖組製作的圖片和與客戶介
紹賽事分析,我的工作都是吳承霈指示的云云,被告林芸嬅
辯稱:我的工作內容是負責發佈IG貼文,我的工作都是吳承
霈指示的云云,被告李品瀧辯稱:我的工作內容是負責發佈
IG貼文、轉貼修圖組製作的圖片和與客戶介紹賽事分析,我
的工作都是吳承霈指示的云云,被告謝侑諴辯稱:我的工作
內容是負責發佈IG貼文、轉貼修圖組製作的圖片和與客戶介
紹賽事分析,我的工作都是吳承霈指示的云云,被告蔡依璇
辯稱:我的工作內容是負責發佈IG貼文、轉貼修圖組製作的
圖片,但我沒有與客戶介紹賽事分析,但客戶會問我如何抽
獎,我會跟他說明,我的工作都是吳承霈指示的云云,被告
鄭安傑辯稱:我的工作內容是負責發佈IG貼文、轉貼修圖組
製作的圖片,我有與客戶分享運動賽事分析,我的工作都是
吳承霈指示云云,被告翁岳呈辯稱:我的工作內容是負責發
佈IG貼文、轉貼修圖組製作的圖片和與客戶分享運動賽事分
析,我的工作都是吳承霈指示的云云,被告高宇辰辯稱:我
的工作內容是負責發佈IG貼文、轉貼修圖組製作的圖片和與
客戶介紹運動賽事分析,我的工作都是吳承霈指示的云云。
經查:
㈠上開客觀事實,業據被告吳承霈、張家榮、陳威廷、張宸
恩、洪簾晰、盧泳滕、張淨茹、李叡奇、黃祥銘、李品瀧
、蔡依璇、翁岳呈、高宇辰、楊智中、吳彥儒、張子軒、
江茹菁、郭佳欣、林芸嬅、謝侑諴、鄭安傑等人於本院準
備程序中均坦承在卷(本院780卷一第298至300、315至31
6、327至328、341至343頁),且經證人即附表二所示之
被害人於警詢、偵查中證述明確,並有如附表二「證據」
欄所示之書證、新北市○○區○○○路000○0號7樓現場圖(偵39
544卷一第86至106頁)、(張宸恩桌上型電腦、電腦E)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2022年4月27日現場數位證物勘查報告(偵39
544卷一第86至106頁)、(電腦F)新北市政府警察局2022年
4月27日現場數位證物勘查報告(偵39544卷一第126至132
頁)、(電腦A)新北市政府警察局2022年4月27日現場數位
證物勘查報告(偵39544卷一第146至170頁)、(電腦B)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2022年4月27日現場數位證物勘查報告(偵39
544卷一第184至188頁)、(電腦C)新北市政府警察局2022
年4月27日現場數位證物勘查報告(偵39544卷一第203至21
8頁)、(電腦D)新北市政府警察局2022年4月27日現場數位
證物勘查報告(偵39544卷一第232至258頁)、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111年6月21日現場數位證物勘查報告(偵39544卷二
第2至36頁)、手機持用人與對應IG帳號對照表(偵39544卷
二第37至46頁)、本院搜索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
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偵39544卷一第69
5至718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28
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244499號函暨賴泓佑帳戶存款基
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高市警楠分偵字第11171836100號
第35至55頁)、周欣慧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偵39544卷二第53至78頁)、盧泳
滕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
(偵47780卷第17至54頁)等件附卷可稽,足認如附表二
所示之被害人因本案詐欺集團「發文組」成員以IG帳號刊
登由「修圖組」成員變造中獎之台灣運彩彩券照片於限時
動態網頁上,以此方式製造購買賽事分析報告即可提高中
獎機率之假象,致被害人均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購買賽
事分析等事實,首堪認定。
㈡被告吳承霈等人皆構成行使偽造準文書、加重詐欺取財之
犯行,且均具不法意圖及加重詐欺之犯意:
⒈被告吳承霈於偵查中具結證述:110年1月開始做網路的
運彩分析及廣告公司IG廣告投放,張家榮工作内容是管
理公司員工、分配IG帳號,如員工出缺勤、IG發文有無
做好,IG是發運彩的文還有廣告更新。分配IG帳號是我
談的廠商,我是老闆,主管陳威廷才會運彩分析,IG帳
號是我取得後與張家榮討論如何分配。我每天在IG上面
詢問有人要賣或租帳號,自己也會註冊帳號,我們取得
IG帳號整批分配給陳威廷,由他逐一分配給發文組。我
負責找IG廠商,還有廣告曝光,讓IG帳號有很多粉絲的
感覺,購買彩券的員工是發文組的人,修圖組負責後面
作業,發文組買到彩券後先拍照傳給修圖組,我知道彩
券買的金額100元,但我們會修成10萬元,因為感覺比
較厲害。張家榮是公司資深員工。分析費匯入的帳戶都
是跟別人租的人頭帳戶,我租3個人頭帳戶,有跟發文
組說這是客人要匯款的戶頭,因為發文組發文會跟有興
趣的客人私訊,購買的彩券有些有中,有些沒有中,但
改成中獎,有些是用會員中獎回傳,但沒有中獎而我改
成中獎的那些彩券,我並沒有販賣,只是PO上去假裝很
準,改的部分是「日期、金額、賽事」,我並沒有改實
體彩券,是拍照後直接用P圖方式在手機及電腦作業等
語(偵17907卷第344至346頁);於警詢中陳述:我有使
用賴泓佑、鄭昌宇、周欣慧名下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盧泳滕、蘇聖傑的戶頭都是我在用。盧泳滕是我請的員
工,邱述暐共匯款71,000元分析費至盧泳滕帳戶,這筆
錢是交由我來管,他只是員工,由我來發薪水等語(高
市警楠分偵字卷第7頁反面、偵47780卷第7至9頁、偵47
780卷第9頁正反面),並有吳承霈IG帳號「front_0522
」首頁暨張貼動態在卷可按(他卷第57至59頁)。
⒉被告張家榮於警詢中陳述:我從110年1月開始從事這個
工作。吳承霈是金峯公司負責人,我是股東或合作商。
之前李文亮教吳承霈可以把流量拿來做運彩分析廣告,
我才配合運彩分析的廣告。我們合作後成立金峯公司。
我是做語錄、傷感影片、搞笑影片來創造流量。張宸恩
、烏龜、小滕會幫我製作一些搞笑梗圖,讓我增加粉絲
團流量。每天有公司員工購買運彩彩券回來拍照,做為
偽造之台彩中獎彩券的素材。修圖組員工以PHOTOSHOP
軟體修圖偽造台彩中獎彩券,發文組員工使用之IG帳號
,有些是吳承霈或我向他人購買,有些是我本身創設等
語(偵39544卷一第27至37頁);於偵查中亦具結證述
:我這2年工作是金峯公司媒體行銷,從110年11月開始
到現在,負責經營粉絲團製造流量,讓粉絲數變多,即
養帳號,IG帳號有的是自己購買,有的是自己經營,有
的IG帳號是吳承霈買好給我養,因為我會經營IG帳號,
即一些梗圖、電影語錄之類,等到IG帳號養好後,我會
交由吳承霈決定是否拿去作運彩分析。吳承霈是公司負
責人,負責營運、管理。吳承霈講過彩券P圖部分不能
改錯,要照需求去P圖,改的人自己要檢查,發運彩圖
的人是陳威廷,我算是公司合作商,錢也是吳承霈給我
,我會跟吳承霈及公司員工討論有關帳號粉絲數量為何
那麼高,我知道所養的帳號之後都要拿來作運彩分析,
也知道運彩分析的廣告都是用P圖的彩券PO文。只要作
帳號的發文組的人都會去買彩券,買完後拍照,有的會
傳修圖組幫忙改,改好後會請發文組發限時動態,發文
組組長是陳威廷,發完後會等客人回訊息,需要客人付
分析費,分析費5百到8千元都有,分析費是匯款到吳承
霈給的戶頭,陳威廷是教大家分析技術的人,也是第一
個考上證照的人。修圖組會幫我作梗圖,作帳號的都是
用手機沒有電腦,發文組的員工IG帳號是我跟吳承霈提
供的。他們是用PS改的,我知道他們為何要改,因為可
以省成本,原本成本100元彩券他們修改成1萬元,別人
會覺得比較有實力,我聽他們講過把沒中獎的改成中獎
等語(偵17907卷第348至350頁)。
⒊被告即發文組組長陳威廷於警詢中陳述:我自109年7月
開始至今,在金峯公司上班,工作内容管理公司經營數
個IG帳號,再使用IG帳號貼文、發布限時動態維持網路
觀看數、流量,公司會招攬網友來諮詢球賽分析,再收
取諮詢費用作為營運資金來源。我負責轉達吳承霈開會
決定發文内容、方向給其他員工。之前沒有成立公司,
李文亮離開團隊之後,吳承霈以之前經營模式於110年9
月27日成立金峯公司經營。修圖組員工以Photoshop電
腦修圖軟體偽造台彩中獎彩券,發文組員工使用的IG帳
號是吳承霈提供給我們等語(偵39544卷一第110至118
頁);於偵查中亦具結證述:我於109年7月底至金峯公
司上班,金峯公司有IG帳號,若有人要用限動投廣告,
我們會收業配,老闆原本3位,李文亮於110年5、6月間
離開,他教我投放運彩的限動,吸引客人購買運彩分析
。另外2位是負責人吳承霈,張家榮是做廣告投放,我
們有一些帳號需要維持流量,會找人做限動分享。我從
110年6月開始當業務組(指發文組)組長,工作內容限
動發放和貼文,維持流量、社群互動,例如帳號與愛情
相關,我會發愛情語錄有流量後,吳承霈請我再投放賽
事分析限動吸引客人,如投放運彩獲利的結果,會張貼
有中運彩的彩券,若我們自己有過關,一定會丟自己的
運彩,若當天沒人購買時,我們會把金額做大一點,讓
別人認為我們真的有買這麼多,吳承霈會請修圖組的人
改金額,修圖組是張宸恩負責,業務組會用LINE傳彩券
照片給修圖組修改,修改的彩券由業務組自行購買,修
圖組用Photoshop修改金額、比賽結果後也用LINE回傳
。修圖組依據前一天限動發放的賽事分析,改成跟賽事
分析結果相符的彩券内容,但一定是當天沒有人購買,
我們才會修改、投放,不會說當天有人購買輸了,我們
還投放。客人匯款到吳承霈給我的帳號。發文組組長需
聽吳承霈指示。張家榮負責流量的投放,讓別人分享他
照顧的帳號等語(偵17907卷第352至355頁)。
⒋被告即修圖組組長張宸恩於警詢陳述:我於110年10月間
開始在金峯上班至今,工作内容依業務需要修圖,我掛
名修圖組長,修圖組共5人,組員盧泳滕、吳彥儒、洪
簾晰、楊智中,老闆吳承霈,幹部張家榮、陳威廷。業
務會把需要修圖資訊給我,我再依需要修改圖後,再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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