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自字第25號
自 訴 人 游茂樹
籍設新北市○○區○○街0段000號(新北○○○○○○○○)
上列自訴人因被告背信案件,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向本
院提出委任書狀。
理 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
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又選任代理人,應提出委任書狀,刑事訴訟
法第38條準用同法第30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自訴人游茂樹提起本件自訴,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是本
件自訴之法律上程式顯有欠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
項規定,命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 之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依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娟
法 官 王玲櫻
法 官 莊婷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旻汝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