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48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沈裕偉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沈裕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裕偉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高等法院(聲請書漏載)及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
及定應執行刑,合計刑期有期徒刑11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
5年4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
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
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三、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8
9371號函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卷證,認受刑人沈裕偉業
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
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八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製作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 靖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