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48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慶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4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慶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慶麟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
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另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於民國112年3月1
日入監接續執行。茲因受刑人於113年11月20日經核准假釋
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
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三、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
01795161號函檢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
件,認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映孜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