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4483號
PCDM,113,聲,4483,2024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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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48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詹雅琳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雅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受刑人詹雅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7月確定,其於民國110
年10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
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
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詹雅琳: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
本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分別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5月、4月、5月、3年10月(共2罪)確定,並為
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434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2月確定;㈡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3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其
於110年10月11日入監接續執行前揭㈠㈡各刑,嗣經法務部核
准假釋等情,此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0
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828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
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後,認屬無誤,是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另本院審酌
本件聲請人已提出上揭之相當事證,且衡以假釋付保護管束
之受刑人權益保障及程序效率,本件以書面審查並裁定准許
為適當,尚無再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6規定行陳述意見程
序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
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鄭芝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怡芳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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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