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4461號
PCDM,113,聲,4461,2024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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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46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承增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承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承增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22號判決處有期徒
刑7年5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70
9號、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648號判決駁回受刑人上訴
確定,受刑人復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
徒刑4月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9月(聲請書前開誤載部
分應予更正),於民國109年3月28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
於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
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
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
款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2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年5月,嗣經臺
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709號、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3648號判決駁回受刑人上訴確定在案,嗣受刑
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審簡字
第1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受刑人於109年3月28
日入監服刑,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並於113年11月20
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0日法
矯署教字第11301789181號函暨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
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是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
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安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玫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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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