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377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洪鈺嵐
籍設新北市○○區○○路000號0樓(新北○○○○○○○○)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誣告等案件,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命令(113年度執更助巳字第1089號)聲明
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下稱受刑人)洪
鈺嵐對於公文和判決,決定請家人找律師跟你們打官司,內
文都沒我做的事,這個真的是誣告我的,拜託你們查清楚,
為此聲明異議云云。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
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檢察官113年度執更助巳字第1089號指揮書所執
行之裁判分別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345號刑
事裁定及該院113年度簡字第1028號刑事簡易判決,有該指
揮書、裁定、判決各1份附卷可稽,是本院並非諭知該裁判
之法院,受刑人誤向本院聲明異議,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志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鄔琬誼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