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4374號
PCDM,113,聲,4374,2024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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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37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楊政穎



具 保 人 蔡迦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
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652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蔡迦羽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蔡迦羽因受刑人即被告楊政穎
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
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
,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
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
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
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
指定保證金3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其停止羈押
釋放。嗣受刑人因該案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359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5年2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1
130號判決上訴駁回,復經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3256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足憑。受刑人於受上
開有罪判決確定後,聲請人依其住居所傳喚、拘提到案執行
均未果,受刑人亦未在監或在押,且經聲請人通知,具保
亦未依限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一節,有受刑人及具保人之個
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拘票在卷可按,足認受刑人確已逃匿,揆諸前開說明,自應
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是聲請人上開
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施函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昀真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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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