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4163號
PCDM,113,聲,4163,2024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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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16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民宗


具 保 人 曹嘉琪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
聲沒字第6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曹嘉琪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
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又按沒入
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
,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具保曹嘉琪因受刑人徐民宗強盜
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
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刑字第00000000號),檢察
官已將受刑人釋放,而該受刑人已經逃匿,應沒入保證金及
實收利息等語。經查,受刑人因強盜案件,在偵查中由具保
人繳納保證金3萬元後交保,嗣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確定
後,經聲請人依其住所分別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另聲
請人曾依具保人住居所發函請具保人通知或帶同受刑人遵期
到案接受執行,惟受刑人仍未到案執行,此有上開繳納保證
金收據(國庫存款收款書)、判決書、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3份、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
暨司法警察報告書1份在卷可按,足見受刑人已經逃匿。揆
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楊筑婷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如菁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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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