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還扣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4139號
PCDM,113,聲,4139,2024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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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139號
聲 請 人
即 被害人 王正萍
被 告 HEU YEE CHUAN(中文名:丘宇川)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084號)
,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現金新臺幣貳佰萬元准予發還予王正萍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為警扣得之現金新臺幣(下同)200萬元
為伊遭詐騙的款項,爰依法聲請發還等語。
二、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
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
應發還被害人,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HEU YEE CHUAN(中文名:丘宇川,下稱丘宇川)所犯
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現由本院以113年度金
訴字第2084號審理中。又被告丘宇川於民國113年10月4日為
警查獲時所扣得之現金200萬元,為聲請人即被害人王正萍
遭詐騙後交予被告之款項等情,業經被告丘宇川於警詢、偵
訊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程序均坦承不諱,並有證人即被害
王正萍、證人即被害人之子王敬硯於警詢時之證述明確,
復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查獲暨扣案物等照片及員警職務報告在卷可查。是該扣案
之200萬元,係取自被害人之被告之本案犯罪所得,並為扣
案之贓物,復無第三人就上開扣案現金主張權利,本院審酌
本案業已言詞辯論終結,且定於113年11月13日宣判,依目
前審理結果,難認該部分物品有繼續留存之必要,揆諸前開
規定,被害人聲請發還扣案之現金200萬元,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林翊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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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