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50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葛俊佑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113年度偵字第346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葛俊佑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補充、更正如下外,
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末3行至最末行「竟接續基於違背本案保護令
之犯意,均未出席認知教育輔導,致未依裁定接受處遇計畫
,而接續違反新北地院所為之本案通常保護令」,更正為「竟
基於違背本案保護令之犯意,除期間已出席3次外,其餘期日
皆未依通知出席,尚有認知教育輔導時數合計42小時未完成
,致未能於執行處遇計畫之法定期限完成處遇計畫,以此方
式違反本案保護令」。
㈡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另補充「被告完成上開處遇計畫原須
接受多次認知教育輔導課程,而被告雖先後受處遇執行機關
通知,多次未前往報到接受處遇計畫,惟其所為係未完成同
一保護令之處遇計畫,仍應以違反一保護令罪論處」。
二、爰審酌被告於收受法院核發之民事通常保護令後,明知前揭
保護令裁定之內容有應完成處遇計畫之義務,竟未遵期在保
護令所定期限內完成,欠缺法紀觀念,所為實不足取,惟念
其犯罪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前因詐欺等案件,
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於民國111年10月5日有期徒刑執行完
畢,復於112年間屢因違反保護令案件,而經法院判處罪刑
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
品行素行非端,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
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林承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王綽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婉庭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 14 條第 1 項、第 16 條第 3 項或依第 63 條之1 第 1 項準用第 14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款、第 4 款、第 10 款、第 13 款至第 15 款及第 16 條第 3 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 ,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 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4669號 被 告 葛俊佑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葛俊佑與鄭○婷前係同居男女朋友關係,兩人間具有家庭暴 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葛俊佑前因對鄭 ○婷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12年5月31日 ,以112年度家護字第669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令葛俊佑應於 裁定生效後一年內,完成認知教育輔導48小時,並應於民國 112年6月30日前,前往新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 心(下稱新北家防中心)接受輔導之安排。然被告分別經新北
家防中心以附表所示方式通知應完成附表所示之事項,並數 次以電話通知,竟接續基於違背本案保護令之犯意,均未出 席認知教育輔導,致未依裁定接受處遇計畫,而接續違反新 北地院所為之本案通常保護令。
二、案經新北家防中心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葛俊佑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家護字第669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1 份、附表所示函文及收件回執及新北家防中心電話聯繫紀錄等 附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檢 察 官 林承翰 附表
編號 通知方式 通知內容 送達情形 被告履行狀況 1 新北家防中心112年6月12日新北家防綜字第1123408256號函 通知被告自112年6月27日起參加新北市家庭暴力認知教育團體,每次2小時,共計須出席12次 函文雙掛號寄送被告戶籍地,被告簽收,有收件回執 被告未出席 2 新北家防中心112年7月13日新北家防綜字第1123412176號函 通知被告自112年8月7日起參加新北市家庭暴力認知教育團體,每次2小時,共計須出席12次 函文雙掛號寄送被告戶籍地,被告家屬簽收,有收件回執 被告未出席 3 新北家防中心112年10月6日新北家防綜字第1123422275號函 通知被告自112年10月14日起參加新北市家庭暴力認知教育團體,每次2小時,共計須出席12次 函文雙掛號寄送被告戶籍地,被告簽收,有收件回執 被告出席1次、缺席4次 4 新北家防中心112年12月11日新北家防綜字第1123430076號函 通知被告自112年12月14日起參加新北市家庭暴力認知教育團體,每次2小時,共計須出席12次 函文雙掛號寄送被告戶籍地,被告簽收,有收件回執 被告未出席 5 新北家防中心113年2月7日新北家防綜字第1133364583號函 通知被告自113年2月19日起參加新北市家庭暴力認知教育團體,每次2小時,共計須出席12次 函文雙掛號寄送被告戶籍地,被告簽收,有收件回執 被告未出席 6 新北家防中心113年4月24日新北家防綜字第1133372497號函 通知被告自113年5月2日起參加新北市家庭暴力認知教育團體,每次2小時,共計須出席12次 函文雙掛號寄送被告戶籍地,被告簽收,有收件回執。 被告出席2次、缺席4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