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13年度,2831號
PCDM,113,審附民,2831,2024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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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831號
原 告 陸立群

訴訟代理人 黃正琪律師
被 告 林聖翔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審金訴字第3466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
追加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
113年11月8日以113年度審金訴字第3466號刑事判決諭知不
受理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珠
                 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藍海凝
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宜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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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