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13年度,2352號
PCDM,113,審附民,2352,20241122,2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352號
原 告 陸立群

訴訟代理人 黃正琪律師
被 告 詹鴻昆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476號,同案被告
胡任廷謝順龍部分尚未審結),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
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
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珠

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藍海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宜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