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13年度,2022號
PCDM,113,審附民,2022,2024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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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022號
原 告 李曉玲
被 告 李建澐 原住○○市○○區○○路0段00號2樓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453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
,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死亡應否停止其訴訟程序,應分別情
形而定,如係被告死亡,刑事訴訟已諭知不受理時,應將原
告之訴逕予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附字第34號判決意旨參
照)。
二、本件被告李建澐被訴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因
被告於民國113年9月18日死亡,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在卷可稽,本院乃以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453號判決諭
知公訴不受理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
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
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黎錦福                    
                    法 官 梁家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巫茂榮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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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