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3年度,848號
PCDM,113,單禁沒,848,2024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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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4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武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
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6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捌玖參陸公
克,含包裝袋壹只)、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伍包(總毛重伍
點玖捌公克,含包裝袋伍只)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武煌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及白色透明結晶5包,經檢驗結果,均確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法院裁定
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及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
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
69號解釋可資參照。又甲基安非他命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第2 項第2 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依同條例第4 條、第
10條、第11條規定,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
自屬違禁物;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㈠
 ㈠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經送臺北榮民醫院以氣相層析質
譜分析法檢驗結果,確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0.
8957公克,驗餘淨重0.8936公克之事實,有臺北榮民總醫院
民國111年4月2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㈠1份在卷可稽(毒偵字2645卷第47頁);扣案之白色透明結
晶5包,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以氣相層
析質譜分析法隨機選取1包檢驗結果,確檢出甲基安非他命
成分(總毛重5.98公克,隨機取1包檢驗,送驗耗損部分為0
.002公克,聲請意旨記載驗餘淨重共「1.283公克」,係屬
誤載)之事實,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10年5月24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份在卷可稽(毒偵字3
846卷第86頁),堪認上開扣案物係第二級毒品,亦屬違禁
物無訛。
 ㈡被告前於111年3月12日12時許,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
品各1次,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798號裁定送戒治處所
強制戒治後,嗣經評定戒治處遇成效合格,無繼續戒治之必
要,於113年5月22日執行完畢出所並接續執行另案;另被告
於110年4月18日某時,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係在上開強制戒治完畢前所為,為強制戒治效力所及,而均
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59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情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上開施用毒品案件中,
曾分別扣得前開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物1包、5
包,足認本件確有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情形。㈢
 ㈢綜上所述,並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
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亦應視為違禁物,宣告沒收銷燬;
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
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王榆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進安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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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