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3年度,561號
PCDM,113,單禁沒,561,2024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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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6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韓大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緝
字第865號、第866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
第4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總驗餘淨重1.3248公克)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空心鑰匙圈吊飾壹個、分
裝勺壹支、吸食器壹組、玻璃球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韓大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
2年度毒偵緝字第865號、第8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而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空心鑰匙圈吊
飾(112年度毒偵緝字第865號);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2包(淨重1.3250公克、驗餘淨重1.3248公克)、分裝勺1支
、吸食器1組、玻璃球1個(112年度毒偵緝字第866號)經送
驗,結果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
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
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
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
、販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
之,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
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865號、第8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案卷無訛。又該案查
扣之含有殘渣之空心鑰匙圈吊飾1個(殘渣量微無法秤重)
、白色透明結晶2包(總淨重1.3250公克、總驗餘淨重1.324
8公克)、分裝勺1支、吸食器1組、玻璃球1個,經送交台灣
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
務中心鑑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0月19日毒品證
物鑑定分析報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3月
1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三重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臺
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扣案物照片各1份附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係屬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
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之;至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2個、空心鑰匙圈吊飾1個、
分裝勺1支、吸食器1組、玻璃球1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
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沒收銷燬之
;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秋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曉妏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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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