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8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美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
禁物(113年度執聲沒字第6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總淨重零點壹柒壹公
克,含包裝袋貳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7693
號、112年度毒偵字第522號(聲請書誤載為111年度毒偵字
第3935號)被告江美滿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緩
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已於民國113年10月3
1日期滿。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
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明文規定;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
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
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111年度毒偵字第7693號、112年度毒偵字第522號為緩起訴
處分確定,並於113年10月31日緩起訴期間期滿,有上開緩
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總淨重0
.1729公克,驗餘總淨重0.171公克),經送驗後均檢出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8月11日
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在卷可查(見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3935號卷第43頁),
足認上開扣案物均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就上開違禁物,
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又
包裝前揭毒品之包裝袋2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完全析
離,亦應視為違禁物,併予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部分,既
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煜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秀金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