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3年度,1041號
PCDM,113,單禁沒,1041,20241107,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4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祝統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
第2114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86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0.1379公克,含包裝袋
壹只)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祝統軍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
民國108年8月12日12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3樓
住處,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被
告於翌(13)日5時30分許,騎乘機車行經新北市蘆洲區環
大道與長安街347巷口,因交通違規為警盤檢而查獲,並
當場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0.1398公克),復經
警徵得被告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因而查悉
上情。本件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以108年度毒偵字第4983號起
訴,先經本院109年度審訴字第835號刑事判決,後因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於109年1月15日修正,依照修正後該法第35條之
1第1款及第2款前段規定、第20條第3項、第23條第2項規定
及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9年度上大字第3826號裁定意旨,
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3089號刑事判決撤銷上開
一審判決,並改為公訴不受理判決,故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另分110年度毒偵字第2114號,業經偵查終結,認為無再行
聲請觀察、勒戒之必要,而以行政簽結方式結案。扣案之第
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0.1379公克)
,屬違禁物,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於108年10月25日出具之毒
品成分鑑定書1份在卷可參,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
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
第1款明定之第一級毒品,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
持有;而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
沒收銷燬之,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查被告祝統軍前因於108年9月7日或8日某時許犯施用第一級
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審訴字第1259號裁定送勒戒處
所觀察、勒戒確定,嗣被告入所執行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
之傾向,復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嗣經本院以
110年度聲字第1682號裁定免予執行,而於110年5月14日出
所而執行完畢。而本件被告所另於108年8月12日12時許涉犯
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因係發生在執行前揭處分前所為,經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認無庸再執行觀察、勒戒,並以
110年度毒偵字第2114號為行政簽結在案等情,有本院上開
裁定、檢察官110年5月20日簽呈、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另被告於110年8月13日經扣案之白色
粉末1包(淨重0.1398公克,驗餘淨重0.1379公克),經送
臺北榮民總醫院鑑驗後,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
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搜索扣押筆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臺北榮民總醫院108年1
0月2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附卷可佐
。是上開扣案物品確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屬違禁物,且屬
被告因案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
依法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之聲請意旨經核於法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1只,因其上殘留之
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整體,
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於送驗用罄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
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林米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宮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