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2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湯景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 年度戒毒偵
字第12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73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湯景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 年度戒毒偵字第12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海洛因2包、甲基安非他命3包
,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刑法第
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
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
文。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請鑑定結果,詳如附表「鑑定結
果」欄所示,有如附表所示鑑定報告可參,是扣案物確屬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違禁物無疑。又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 年度戒
毒偵字第1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可查。
聲請人聲請就扣案毒品裁定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符,應予
准許。而盛裝上開第一、二級毒品之外包裝袋,以現今採行
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與
第一、二級毒品視為一體,依同規定併予沒收銷燬。至鑑驗
耗費之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
燬之,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梨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雅馨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附表
編號 品名、數量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 1 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個) 毛重5.86公克,淨重5.00公克,淨重餘4.99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9年北市鑑毒字第314號鑑定書 2 海洛因2包(含包裝袋2個) 均含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1.17公克,驗餘淨重1.15公克,空包裝總重0.95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民國109年12月10日調科壹字第10923019350號鑑定書 3 甲基安非他命2包(含包裝袋2個) 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分別淨重15.682公克、0.291公克,剩餘量15.679公克、0.290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6月3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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