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3年度,1027號
PCDM,113,單禁沒,1027,20241104,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2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湯景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 年度戒毒偵
字第12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73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湯景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 年度戒毒偵字第12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海洛因2包、甲基安非他命3包
,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刑法第
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
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
文。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請鑑定結果,詳如附表「鑑定結
果」欄所示,有如附表所示鑑定報告可參,是扣案物確屬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違禁物無疑。又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 年度戒
毒偵字第1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可查。
聲請人聲請就扣案毒品裁定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符,應予
准許。而盛裝上開第一、二級毒品之外包裝袋,以現今採行
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與
第一、二級毒品視為一體,依同規定併予沒收銷燬。至鑑驗
耗費之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
燬之,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梨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雅馨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附表
編號 品名、數量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 1 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個) 毛重5.86公克,淨重5.00公克,淨重餘4.99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9年北市鑑毒字第314號鑑定書 2 海洛因2包(含包裝袋2個) 均含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1.17公克,驗餘淨重1.15公克,空包裝總重0.95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民國109年12月10日調科壹字第10923019350號鑑定書 3 甲基安非他命2包(含包裝袋2個) 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分別淨重15.682公克、0.291公克,剩餘量15.679公克、0.290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6月3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