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3年度,1017號
PCDM,113,單禁沒,1017,2024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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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1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炳源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戒毒偵
字第49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74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炳源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
違禁物,爰依法聲請法院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又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經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列為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並
依同條例第4條、第10條、第11條規定,禁止製造、運輸、
販賣、施用、持有,自屬違禁物;再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
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
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檢驗結
果,確檢出如附表所示毒品成分等情,有如附表所示毒品成
分鑑定書在卷足憑,堪認該等扣案物分係第一級、第二級毒
品,亦屬違禁物無訛。
㈡、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
表所示之扣案物,嗣經本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
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本院裁定送戒治處所施以強制
戒治,於民國113年4月19日認無繼續戒治之必要,停止戒治
出所,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
第4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堪認本件確有違禁物
未經裁判沒收情形。
㈢、綜上所述,並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
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亦應視為違禁物,宣告沒收銷燬;
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鄭琬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瀚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 備註 鑑定書 1 白色粉末1包(含包裝袋1只) 檢出海洛因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2月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11年度毒偵字第8304號卷第95頁) 2 吸食器1組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7月2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11年度毒偵字第3736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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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