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13年度,576號
PCDM,113,交簡,576,2024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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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交簡字第57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詩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199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宋詩柔犯施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下列事項應補充、
更正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2行所載「結果呈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
」,應更正為「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㈡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5、6行所載「自後追撞由楊斯涵所駕
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應補充為「因施用
毒品後辨識及反應能力減弱,而自後追撞由楊斯涵所駕駛之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㈢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倒數第5行所載「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
及檢體編號對照表」,應補充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
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 
 ㈣證據部分補充「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員警職務報告、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民國113年9月19日FDA管字第113
9068152號函、本院113年11月13日勘驗筆錄及附件各1份」
。 
 ㈤認定被告本案犯行之理由補充「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會造成……
、呼吸及心跳速度加快、血壓上升及體溫升高等生理反應,
長期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可能造成焦慮、錯亂、失眠、視覺及
聽覺之幻覺及妄想等精神影響等情,業經衛生福利部食品
物管理署113年9月19日FDA管字第1139068152號函示明確。
查:被告宋詩柔經警採集之尿液經送驗後,呈安非他命、甲
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顯見被告於本案車禍發生前,確有施
用甲基安非他命毒品,並因該次施用毒品後對於周遭事物之
辨識及反應能力減弱而肇致車禍。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
告施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行,堪以
認定」。 
二、本院審酌被告宋詩柔明知施用毒品後對於周遭事物之辨識及
反應能力較平常薄弱,倘駕駛車輛行駛於道路上,將對自身
及一般往來公眾造成高度危險,其於施用毒品後處於不能安
全駕駛之情形下,仍貿然駕駛自用小客車行駛於道路上,更
因而肇致交通事故,嚴重危及道路用路人之安全,甚為不該
;兼衡被告之素行、職業、教育程度、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
、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黃孟珊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 官 潘 長 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 槿 慧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9908號  被   告 宋詩柔 女 33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             弄00號
            居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辜得權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宋詩柔於民國113年1月23日凌晨某時許,在臺北市東區某酒 店內,以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哈密瓜錠直接吞 食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施用及持有 毒品部分,另案偵辦中),其明知施用毒品後,對人之意識 能力具有不良影響,將導致對週遭事物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 平常狀況薄弱,且於施用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對一般往來之 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仍於113年1月23日6 時6分前某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 ,於同日6時6分許,行經新北市新莊區新北大道4段與中華 路3段口前,自後追撞由楊斯涵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搭載楊盛傑、無人受傷),警方接獲通知到 場處理,經宋詩柔同意搜索,共扣得毒品咖啡包40包(總毛 重:99.3公克)及哈密瓜錠1粒(淨重0.9公克);復經其同意採 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因而查悉上情。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宋詩柔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楊斯涵楊盛傑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 A3類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1份、現場及車損照片共6張、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毒 品初步鑑驗報告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採 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檢體編號:D0000000 )、勘察採證同意書、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 實驗室-台北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檢體編號:D000000 0)各1份、查獲毒品現場照片2張等在卷可佐,是被告自白 與事實相符,上開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4款之其他情事足 認施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檢 察 官 黃孟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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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