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2455號
PCDM,112,附民,2455,2024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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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455號
原 告 楊明城
訴訟代理人 楊倩華
被 告 何祖寧
送達地址:新北市○○區○○路○○○00號信箱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079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
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凱寧

法 官 許菁樺

法 官 何奕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有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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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