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3年度,210號
CHDV,113,除,210,2024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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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蕭惠美(即王振成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19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法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210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01-078-NX-0131761-6 1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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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