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3年度,193號
CHDV,113,除,193,2024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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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君庭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啓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法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193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號 暨負責人 (民國) (新臺幣) 001 富居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雷慶章 三信商業銀行 員林分行 113年2月28日 11,351元 P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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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居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君庭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