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鐘芮妤
代 理 人 鐘琬詒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法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187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金輝建設有限公司 黃莛秀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營業部 113年3月31日 200,000元 FA2125607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