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契約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798號
CHDV,113,訴,798,2024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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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98號
原 告 張仁瑋 住居
被 告 白富松

訴訟代理人 郭棋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月7日上午11時許,在
本院第27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1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12
月3日宣判。惟原告具狀表明系爭房地已經被告設定最高限
抵押權,恐上開抵押權設定損其利益等語,是本院就上開
事項有調查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玉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康綠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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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