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631號
CHDV,113,訴,631,2024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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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631號
原 告 梁銀海
訴訟代理人 王士銘律師
被 告 梁姈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字第1000號裁定移轉管轄於本院,本院於民國113年10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面積478.94平方公
尺、權利範圍全部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31,888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甚礙被
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
第1項第2、3、7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為:先
位訴之聲明:㈠被告應將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1分之1)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己○○。㈡訴訟
費用由被告負擔。備位訴之聲明:㈠被告應將坐落彰化縣○○
鄉○○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分之1)之所有權移轉登記
予原告戊○○。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嗣於113年10月21日言
詞辯論期日當庭撤回備位之訴。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亦無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終結,均合於前揭規定,自應
准許。
貳、實體部分:
 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己○○為原告戊○○之父親,被告甲○○則為原告己○○的六
妹。緣系爭土地原為原告己○○父親○○○所有,而○○○於民國
95年3月19日過世,斯時因原告己○○面臨婚姻危機,恐○家
產業無法保全,故經○○○的所有繼承人於95年6月25日簽立
分割繼承協議書,將○○○所有之○○鄉○○豐段0000地號土地
借名登記予證人○○○名下,而○○鄉○○段0000地號(舊地號:○
○段0000)土地借名登記予被告甲○○名下,而○○○名下其餘
五筆土地(○○段 0000、0000、0000、0000地號與○○段0000
)則登記於兩造母親○○○○名下,此有95年6月25日分割繼承
協議書可證。
  ㈡兩造母親○○○○則在98年5月15日不幸與世長辭,由○○○○的全
體繼承人同意將自兩造父親○○○繼承而來的五筆土地全歸
由原告己○○一人繼承,此有該五筆土地之登記謄本可證。
  ㈢而依95年6月25日分割繼承協議書,而借名登記予證人丙○○
之○○鄉○○段0000地號土地,則由證人丙○○完璧歸趙,於11
1年5月6日歸還予原告己○○,此有○○段0000地號土地登記
謄本可證。由此亦證,系爭○○段0000地號土地與○○段0000
地號係於○○○過世時,暫時借名登記予被告甲○○與證人丙○
○乙事確屬真有其事,而非虛構
  ㈣因訟者凶,故原告己○○則於112年7月3日以福興郵局000026
存證信函通知被告甲○○,通知終止借名登記,並應返還○○
段0000地號土地,然被告甲○○迄未置理,故向彰化縣○○
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然因被告未到場,而致調解不成立

  ㈤殊料,被告竟於112年9月23日向掌管○○鄉○○段0000地號土
地權利登記之彰化○○地政事務所,偽稱【遺失○○鄉○○段00
00地號土地權狀為由申請補發權狀..】云云,經原告己○○
適時發現,而向彰化○○地政事務所聲明異議,因系爭權狀
正本自始由原告己○○保管中,未曾遺失,故彰化○○地政事
務所駁回被告補發權狀乙事並退回被告之申請資料,而原
己○○則於112年11月10日向彰化縣○○警察局○○派出所提
告被告涉嫌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目前正由新北地方檢
察署申辦中。因被告僅係為○○段0000地號土地之借名登記
名義人,而非真正權利人,故系爭土地的權狀正本由原告
己○○持有保管中,而非被告持有中,故原告主張就系爭土
地與被告有借名登記乙事,應為可採。
  ㈥系爭土地原為兩造父親○○○所有,於○○○過世時,兩造間確
有成立借名登記之法律關係。而於95年6月25日分割繼承
協議書及附件中,已載明系爭房地為借名登記應配合返還
【俟己○○之風險無虞後再過回給他或戊○○大家都用心良
苦,這是很不得已的作法】乙事。今日原告己○○已無婚姻
危機風險,且○○○○原繼承○○○的五筆土地也全由原告己○○
一人繼承,丙○○也歸還借名登記登記之一筆土地,可認借
名登記關係已消滅,被告自應配合返還登記至原告名下,
詎被告竟藉詞拒絕返還,為此伊再以本件起訴狀之送達作
為終止兩造間借名登記契約之意思表示,並本於借名登記
關係消滅後之返還請求權,請求被告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
轉登記予原告己○○
  ㈦原告目前尚非系爭土地之登記名義人,應不得主張民法767
條,已於起訴書狀中載明,【本於借名登記關係消滅後之
返還請求權】。
  ㈧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
利益,為民法第179條前段所規定。次按稱借名契約,係
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借名者)經他方(出名者)同 意
,而就屬於一方現在或將來之財產,以他方之名義,登記
為所有人或其他權利人,但無使他方取得實質所有權或其
他權利之意思。而在現行法制下,借名契約乃無名契約
,依私法自治原則,當事人基於特定目的而訂立借名契
約,如未違反強制規定或公序良俗,當非法所不許。而借
名契約所著重者為當事人間之信任關係,其性質與委任契
約相同,應類推適用委任契約規定;又委任契約當事人之
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該契約,民法第549條第1項定有
明 文;是借名登記契約準用委任之規定,故借名登記契
約成立後,當事人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最高法院103年
度台上字第1466號裁判意旨參照)。又受任人以自己之名
義,為委任人取得之權利,應移轉於委任人;委任關係,
因當事人一方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民法第
541第2項、第550條分別定有明文,此自為借名登記契約
所類推適用。復按得行使民法第767條物上請求權之人,
限於標的物之所有人,而於不動產之情形此「所有人」應
指不動產登記薄上所登記之該標的物所有人。是於借名登
記關 係中,即便借名人業已終止與出名人的借名登記契
約,但 不動產登記名義人既仍為出名人,則借名人尚無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可資行使,惟借名登記關係消滅後,出
名人為登記名義人之法律上原因已不存在,借名人自得基
於不當得利規定,請求上訴人返還登記之利益(最高法院
100年度 台上字第1722號、102年度台上字第2399號判決
意旨參照)。
  ㈨被告否認有簽立原證二之95年6月25日分割繼承協議書影本
:然查,兩造母親○○○○於98年8月1日死亡後,兩造母親依
據前開分割繼承協議所取得的五筆土地,○○○○的全部繼承
人,包括被告在内,亦同意由原告一人單獨繼承該五筆土
地,此有留存地政事務所之99年8月1日遺產分割協議書
正本可證。足以證明當時○○○之全體繼承人之共識,係要
將○氏祖產傳男不傳女,以世世代代永續流傳○氏。另證人
丙○○所取得之地號0000土地,也於111年5月6日以贈與方
式歸還予原告,此有111年5月6日所有權移轉贈與契約書
正本。丙○○於99年間製作的父母親現金遺產分配表,而丙
○○本身亦為繼承人之一人,足以證明證人丙○○證述關於先
父先母的遺產分配乙事確屬真正。
  ㈩爰終止兩造於95年6月25日成立之借名登記契約,依民法第
179條請求返還等情。並聲明:⒈被告應將坐落彰化縣○○
○○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分之1)之所有權移轉登記
予原告己○○。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被告則以:
  ㈠被告否認於95年6月25日有共協簽立分割、繼承協議書,內
容也沒有看過。證人丙○○跟原告己○○是怎麼樣我不知,姊
妹們也知道,爸爸生前已申辦建築用地,也就是媽媽說的
:0000地號要給被告回去蓋房子。其他怎麼繼承被告不知
道,因辦理繼承時,由證人○○○來跟被告要身分證、印章
、印鑑證明,僅告知被告0000(0000)地號媽媽說要甲○○的
啦,緊拿來...。被告還問:確定嗎?緊拿來啦!是啦!被
告便交給證人丙○○。過程中如何辦理,需要過目什麼內容
或是同意什麼內容都沒告知,結束後。好。就各自帶回。
因此,被告當下從未看過分割繼承協議書內容,所有繼承
人也並未共同開會協議。其他登記給誰,被告也不知道。
直到111年8、9月認真翻找看看,有看沒懂,再請示姊們
,翻找出來,也堅定否認。
  ㈡98年媽媽仙逝的5筆土地,被告否認有拋棄繼承的文件,不
知什麼時候簽同意分割繼承協議書,在原告己○○名下。
  ㈢95年被告否認借名登記,證人丙○○與原告己○○的約定,被
告無從得知,被告與原告己○○間無契約;所以不生法律效
力,證人丙○○願意將土地給誰,被告沒有參與,與被告無
關。被告是父母健在時允諾,0000(0000)地號要給被告,
並由證人丙○○辦理事宜。
  ㈣這是尊重繼承取得,無借名登記契約,拒絕存證信函的沒
效力。
  ㈤當時是誰來要證件辦理繼承的,證人丙○○在電話中辱罵
告偷走了權狀。95年辦理登記繼承的時候,丙○○拿走身分
證、印章、印鑑,和原告己○○辦理完成,應該都交給媽媽
了,不便沒多問,便問姊們,也沒人看過,直覺有人偷走
,才去申請補發權狀。
  ㈥婚姻危機與繼承無關。
  ㈦99年地籍重劃通知和換發權狀的事情,皆因是寄發到彰化
老家彰化縣○○鄉○○村○○路000號,原告收到信件皆未通知
我,說明細節,亦未告知需要換狀等文件,只說交給他就
好。
  ㈧○○地政所提供的(發文字號:○字第1130004154)指出是99年
12月16日在○○老人會辦理,非原告所說的至○○地政辦理,
且函文中說明換狀必須委託書、本人之印章及身分證正本
,原告也未提及需要這些文件。本人沒有簽過任何委託書
,及提供身分證及印章,也不知要找出所有權狀去辦理換
狀。原告113年7月18日調查證據狀第2頁之所載竟然可只
憑身分證影本即可辦理?明顯違法程序,且行政單位便宜
行事,與○○地政函文中所要求的文件不符,不合法。
  ㈨媽有說過前田0000地號,而又經爸辦理建築用地:要請證
人丙○○辦理過戶。當時還在職場上,證人丙○○說她不會,
媽媽說:不會就要請教阿。媽媽不識字,沒上過學,很精
進家管、裁縫,為爸的學生裁縫舞衣是我們家的兩寶、棟
樑,卻屢遭兒的鄙視、咆哮。歷歷眼影傷心頭。父親93年
常跌倒,一直常說,他走後媽媽怎麼辦。95年媽媽要我陪
坐在身旁,要我看,原告己○○、證人丙○○:看,爸的房間
快被翻爛了。當113年7月15日前,大姊丁○○、二姊乙○○意
氣風發,願意出庭作證,才把證人的位置填上去,期待盡
快和解落幕。未曾聽媽媽全權交由三姊丙○○處理等語。
並聲明:⒈駁回原告之訴。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兩造父親○○○於95年3月19日過世,兩造及其他繼承人即母○
○○○、姊妹即訴外人鐘丁○○、曾乙○○○○○○、丙○○等人,
於95年6月25日之分割繼承協議書及附件上所蓋之印章均
為渠等所有。
  ㈡重測前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重測後為彰化縣○○
鄉○○段000地號土地),於95年7月4日以分割繼承為由登
記予被告名下,所有權狀由原告保管。
 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查原告主張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於95年6月25日簽立分
割繼承協議書,將重測前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00
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彰化縣○○鄉○○村○○街0000號房屋
分配予○○○○,同段0000地號土地分配予丙○○,同段0000地
號土地分配予被告,同段000、0000地號土地分配予原告
等情,業據原告提出分割繼承協議書在卷可稽,復為被告
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又原告主張○○○之全體繼承人原係
約定上開0000、0000地號土地要由原告繼承取得,僅因原
告之婚姻問題,暫時將0000地號土地借名登記予訴外人○○
○名下、0000地號土地借名登記予被告甲○○名下等情,提
出分割繼承協議書後附之附件為據,被告對於上開附件上
立協議書人丙○○之印章為其所有不予爭執,惟辯稱:有拿
到開附件文件,但其沒有詳細看,其印章不知如何蓋上去
,大家沒有一起協商,印章並非其所蓋,沒看過附件云云
。經查:
   ⒈分割繼承協議書附件之內容為「立協議人○○○○己○○
鐘丁○○、曾乙○○、丙○○、○○○○、甲○○等七人,因鑑於傳
統部分當然繼承人-己○○目前婚姻危機風險,及對父親
與○氏祖先有所交代,經邀無繼承權人○○○協商推出丙○○
、甲○○暫時繼承-0000、0000農地,並設定給其他未列
入之繼承人,俟己○○之風險無虞後再過回給他或戊○○
大家都用心良苦,這是很不得已的作法,父親及祖先們
胼手胝足辛苦的耕耘,他們的血汗成果理當代代相傳永
續流長,期盼己○○能早日雨過天晴,為我們○氏家族
光作良好的典範。」等語,被告既對於有拿到此附件及
附件上之印章為其所有不予爭執,卻稱不知該文件內容
為何,不知其印章為何蓋於附件上,顯於常理不符,所
辯實無足採。
   ⒉又查,證人丙○○到庭證稱:「當時是說暫時不要給原告
己○○,原告己○○聽從媽媽的意思,其他姊妹就想出先全
部登記給媽媽,但媽媽說她這麼老了,希望我們誰要幫
他一起顧,那時候考慮到沒有繼承權的妹妹媽媽就說
不然找誰,就一個一個問,後來沒有繼承權的妹妹○○○
,他是被收養的,他也建議媽媽既然這樣講,看誰來幫
媽媽,就說小妹被告甲○○及證人丙○○受託借我們二人的
名字,先借我們名字登記兩筆土地,各一筆,我是0000
地號,被告是0000地號,媽媽有說但書,說以後原告己
○○風險消失後,就要過回來給原告己○○。」、「(法官
問:怎樣情況叫風險消失?)後來原告己○○跟他老婆
婚了。」、「(法官問:妳們在寫95年6月15日的協議
書是否所有繼承人都在場,並且上面印章也是他們的?
)繼承人他們都有在場,因那天是爸爸百日,印章也都
是他們自己的。印鑑證明是要辦理登記的時候,他們都
有提出來」等語在卷,且原告已於95年8月28日與配偶
離婚,而證人丙○○亦於111年5月16日亦將同段0000地號
土地以贈與為由移轉登記所有權予原告等情,此有土地
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及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
人戶籍資料附卷可按,可認兩造確實於分割繼承協議時
有約定附件所載之內容無訛,實可認定。
   ⒊綜上,原告主張○○○之繼承人於95年6月25日成立分割繼
承協議書及附件,約定系爭土地分配予原告,惟因其與
前配偶欲離婚,為保留被繼承人之遺產,故繼承人約定
先以借用被告之名義將系爭土地辦理繼承登記為所有權
人,故兩造間就系爭土地有借名契約存在,為屬可採。
 
  ㈡按借名登記契約既側重借名人與出名人間信任關係,並應
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故借名登記契約成立後,
當事人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終止後,借名人並得類推適
用民法第541條第2項規定,請求出名人返還出名人以自己
之名義為借名人取得之權利。又借名登記契約乃當事人約
定一方經他方同意,就屬於一方現在或將來之財產以他方
名義為所有人或權利人登記而成立之契約。借名契約終止
後,借名人給付之目的即歸於消滅,出名人仍保有借名登
記土地之所有權登記,自屬不當得利,應將所有權移轉登
記予借名人,以返還其無法律上原因所受之利益,俾矯正
欠缺法律關係之財貨損益變動之狀態(最高法院99年度台
上字第142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兩造間就系爭土地有成
立借名登記契約存在,已如前述,又原告提起本件訴訟,
已於起訴狀記載終止與被告間借名登記契約之意思表示,
應認兩造間就系爭土地所成立之借名登記契約關係,已經
原告向被告為終止意思表示而終止,依前說明,原告主張
於終止借名登記關係後,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規定
,請求被告將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自屬有據

 從而,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478.9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之所有權移轉登記
原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本件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爭點、攻擊防禦方法
及舉證,核與判決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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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