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溢收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1292號
CHDV,113,訴,1292,2024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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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92號
原 告 鉅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肇澧
被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水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收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之規定,表明
該應記載事項,此為必要之程式;若未記載審判長應限期
令其補正;若仍未補正,依同法第249條第一項規定,應以
裁定駁回其訴。
二、本件原告線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新台幣1000萬元(註:未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惟未詳列具體原因事實及證據等。經
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7日以113年補字第663號裁定原告應於
十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送達,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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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鉅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