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842號
CHDV,113,補,842,2024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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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42號
原 告 潘氏英
訴訟代理人 楊愛基律師
上列原告被告江書豪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
駁回其訴:
一、查報門牌號碼彰化縣○○市○○路○段00巷00○00號房屋(下稱系
房屋)之現況市值約多少(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勿包含
土地價值)?
二、前項系爭房屋現況市值之1/2即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告
得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自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或是嗣由本院另作裁定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三、提出彰化縣○○○○段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謄本
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
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宜就系爭土地周邊部分之圖
示放大)。
四、提出彰化縣○○○○段000○號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謄本(建
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五、查報並說明
房屋現況(彩色近照)。
⒉出入道路名稱
六、另原告雖以司法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提
本件訴訟,惟被告並未同意及指定電子服務平台收受
訟文書,因此原告仍需依規定提出「民事起訴狀繕本1份;
補正狀正本1份及繕本1份(以上均需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
狀亦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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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