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36號
原 告 黃彥勳(即一二三水電修繕工程行)
被 告 邱喬浚(原名邱喬雋)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76萬47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原告應如期
繳納。
二、請敘明本件為國小教室內的何種工程?承攬範圍及各細項為
何?有工程之完工現況彩色照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