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821號
CHDV,113,補,821,2024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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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21號
原 告 王進桐
訴訟代理人 王仁祺律師
被 告 楊志臣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
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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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