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28號
原 告 許雅婷
被 告 周祐正
曾明堂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22萬24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萬202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
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