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671號
CHDV,113,補,671,20241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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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71號
原 告 吳景熹
訴訟代理人 賴祺元律師

被 告 蔡天商
蔡嘉哲

蔡東進
蔡翰源
蔡苡彤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拆屋還地、通行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共為新臺幣109萬1636元(拆屋
部分為71萬112元、通行權部分為38萬15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1萬1890元,扣7820元;補40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
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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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