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532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關 係 人 ○○○
○○○
○○○
○○○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人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甲○○代理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之人乙○○○處分相對人所
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限關於彰化縣和美鎮美寮路(彰6線)道路
拓寬工程乙案)。
前項處分所得價金應存入相對人乙○○○設於和美鎮農會帳號(000)
00000000000號帳戶內。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為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之人乙○○
○之女,相對人業經本院以113年度監宣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相對人之
子即關係人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因彰化縣政府辦
理「和美鎮美寮路(彰6線)拓寬工程」土地協議價購案,
擬協議價購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聲請人欲代理
相對人辦理上開協議價購案,所得價金作為照護相對人之醫
療及生活所需。為相對人之利益,爰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民
法第1101條之規定,聲明請求本院裁定准許聲請人代相對人
處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之財產負
擔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
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
,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二、代
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
用或終止租賃。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
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
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民法
第1101條定有明文。前開關於未成年人監護規定,於成年人
之監護準用之,同法第1113條規定甚明。
三、經查,相對人前經本院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及選定聲請
人為監護人,且均確定在案等情,有本院113年度監宣字第3
03號監護宣告事件裁定影本及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本件相
對人既因罹患精神上之障礙而被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且
此類身心障礙患者通常需長時間治療及照護,須陸續支出相
關之醫療費用及日常生活開銷。又觀諸相對人之稅務T-Road
資訊連結作業財產查詢結果及相對人之財產清冊,雖相對人
名下有5筆土地、1筆房屋,110年、111年給付總額皆為0元
,惟本院認相對人現已因精神上之障礙而無謀生能力,其所
得亦不足以支付將來長期之生活費用及醫療照護費用。是聲
請人主張其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因彰化縣政府辦理「和美
鎮美寮路(彰6線)拓寬工程」土地協議價購案,欲購買相
對人如附表所示之土地,聲請人為支付相對人之醫療及照護
費用,有代理相對人處分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以處分後之價
款支付相對人所需費用,應有其必要性,且符合相對人之利
益,有土地謄本、土地所有權狀、相對人照護相關單據、對
話紀錄、和美鎮美寮路(彰6線)拓寬工程用地取得協議價
購同意書、和美鎮美寮路(彰6線)拓寬工程用地取得第二
次公聽會會議紀錄等件在卷可稽,堪信為真。從而,聲請人
聲請許可代理相對人處分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應予准許,爰
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末按監護人於執行有關受監護人之生活、護養療治及財產管 理之職務時,應尊重受監護人之意思,並考量其身心狀態與 生活狀況。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 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 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狀況。監 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 宣告之人者,應負賠償之責。民法第1112條、同法第1113條 準用同法第1100條、第1103條第2項、第1109條第1項規定甚 明。又聲請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妥適管理,並使用 於受監護之相對人之日常生活、照顧及醫療所需等費用,以 維護其權益,附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明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吳曉玟
附表:
編號 種類 坐落 面積及權利範圍 1 土地 彰化縣○○鎮○○段000000000地號 總面積:80.0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 2 彰化縣○○鎮○○段000000000地號 總面積:1,500.4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