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3年度,1031號
TNDM,93,易,1031,200510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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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3年度易字第1031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緝字204 號
、92 年度偵緝字 205 號)及移送併辦(93 年度偵字第 513 號
),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行簡式審判
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乙○○共同連續以詐術得財產上之不法利益,處有期徒刑拾月。 事 實
一、乙○○與丁○○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間,在中華日報上刊登 「辦門號送現金」之廣告,劉儒康見報上廣告後,主動與乙 ○○、丁○○聯絡,三人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得財產上不 法利益之犯意聯絡,由劉儒康將其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中華電信)、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 稱台灣大哥大)所申辦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八所示之八個門號 ,以每張門號晶片卡新台幣(下同)五百元至一千元不等之 價格,出賣與乙○○、丁○○。乙○○、丁○○取得門號晶 片卡之後,旋即轉售予與渠等有共同犯意不詳姓名之人,任 由該無意支付通信費用之人使用該門號撥打電話,致使中華 電信、台灣大哥大等公司陷於錯誤,而提供通訊服務,以取 得免付通信費之不法利益(撥打金額均如附表所示)。乙○ ○於九十一年三月間,又承繼前揭犯意,並與丁○○及劉進 士等人基於共同之犯意,在報紙上刊登「辦手機換現金」之 廣告,誘使他人與渠等一同前往通訊行辦理手機及門號,並 應允每個門號給予一千二百元之對價,辦妥手機後,旋將手 機賣回給通信行,再將門號晶片卡轉賣予渠等有共同犯意不 詳姓名之人,任由無意支付通信費用之人使用該門號撥打電 話,而通信費用則由申請門號之人承擔,而取得免付通信費 之不法利益。適於九十一年三月九日,罹患輕度智能不足之 甲○○見上開廣告刊登之訊息,而與乙○○等人聯絡,由渠 等分別將甲○○帶往台南縣永康市○○路一九五巷一二九號 之「亞屴電訊科技有限公司」、台南市○○路三五六號之「 傳新企業有限公司」以及台南市○○○路○段四八號之「台 灣大哥大門市部」申辦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三及五所示之四個 門號,僅給予甲○○一千二百元。並將申辦之門號轉賣予渠 等有共同犯意不詳姓名之人撥打電話,使該無意支付電話費 而撥打電話之人取得免付通信費用之不法利益(撥打金額均 如附表所示)。嗣甲○○之母田奉珠接獲帳單發覺有異,始



向甲○○查知上情。
二、案經甲○○訴由台南縣警察局永康分局報請經檢察官偵查起 訴及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 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劉儒康、甲○○、沈文順楊順興周明才於偵訊中之證 述互核相符,並有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區電信分公司九 十三年九月二十日南行三字第93C8200697號函文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法警字第0 9349837號函、切結書及中華、遠傳、台灣大哥大等 電信公司電話費用收據及催繳通知單影本可資佐證,可見被 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洵堪採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應予依法論 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詐欺得利罪 ,被告與丁○○、劉進士及購買晶片卡不詳姓名之人間就上 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 ,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先後多次出售門號晶片卡供人撥打之 犯行,其時間緊接、方法相同,各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 ,顯各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連 續犯之規定各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移送併辦部分經公訴 檢察官於審理中當庭擴張起訴之範圍,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被告對犯行坦承不諱 ,態度尚稱良好,獲得之利益尚非鉅大,惟其誘使罹患輕度 智能不足之人辦理門號,手段惡劣等一切情事,判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以示懲戒。
三、公訴意旨另以:附表二編號一、七、八、九所示電話撥打欠 費金額分別為八千八百五十八元、三千九百九十五元、六千 零三十五元、二千九百七十七元,編號四、五所示電話號撥 打欠費金額為不詳等語,尚有未洽,應變更為附表二該編號 所示金額。又本件詐欺得利罪,係以不詳姓名取得電話之人 與被告乙○○劉進士等人基於共同之犯意撥打電話,取得 不給付通信利益時為犯罪之著手。如未著手撥打或撥打後給 付通信費用,即無成立犯罪之可能。今被告所申辦附表二編 號四、六所示電話並未經撥打;附表二編號七至九所示電話 ,經不詳姓名之人撥打後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即本件檢 察官起訴之前即已繳清電話費用,此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台 灣大哥大用戶話費金額一覽表附卷可稽 (附於本院卷第一次 準備程序之後)應堪認為真實。前揭電話既未經著手撥打, 或未取得不給付電話費之通信利益,即難認成立詐欺得利罪 。此部分事實,因檢察官認為與前揭有罪部分為裁判上一罪



之連續犯關係,本院自毋庸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直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沈建杉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附錄法條:
刑 法
第 339 條 (普通詐欺罪)
①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 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 下罰金。
②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③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即併辦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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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門 號 號 碼 │申請人│撥打欠│劉儒康申請│ 計費時間 │
│號│ │ │繳金額│遺失復話 │ │
├─┼──────────┼───┼───┼─────┼────────┤
│一│О九一О七六八四О四│劉儒康│ 10340│ │90.12.7~91.3.21│
│ │(中華電信) │ │ │ │ │
├─┼──────────┼───┼───┼─────┼────────┤
│二│О000000000│劉儒康│ 2855│ │90.10.3~91.3.20│
│ │(中華電信) │ │ │ │ │
├─┼──────────┼───┼───┼─────┼────────┤
│三│О000000000│劉儒康│ 672│ │90.10.3~91.8.16│
│ │(中華電信) │ │ │ │ │
├─┼──────────┼───┼───┼─────┼────────┤
│四│О0000000О七│劉儒康│ 3882│ ˇ │90.3.13~92.4.30│
│ │(台灣大哥大) │ │ │ │ │
├─┼──────────┼───┼───┼─────┼────────┤
│五│О九三九五三四О三九│劉儒康│ 14085│ ˇ │90.3.13~92.4.30│
│ │(台灣大哥大) │ │ │ │ │
├─┼──────────┼───┼───┼─────┼────────┤




│六│О九三九四О一八六二│劉儒康│ 12811│ ˇ │90.3.13~92.4.30│
│ │(台灣大哥大) │ │ │ │ │
├─┼──────────┼───┼───┼─────┼────────┤
│七│О000000000│劉儒康│ 10491│ ˇ │90.3.13~92.4.30│
│ │(台灣大哥大) │ │ │ │ │
├─┼──────────┼───┼───┼─────┼────────┤
│八│О000000000│劉儒康│ 8851│ ˇ │90.3.13~92.4.30│
│ │ 台灣大哥大) │ │ │ │ │
└─┴──────────┴───┴───┴─────┴────────┘
附表二:(即起訴部分)
┌─┬──────────┬───┬───┐
│編│ 門 號 號 碼 │申請人│撥打欠│
│號│ │ │繳金額│
├─┼──────────┼───┼───┤
│一│О00000000О│甲○○│ 594│
│ │(遠傳電信) │ │ │
├─┼──────────┼───┼───┤
│二│О九一О八О四О九八│甲○○│ 188│
│ │(中華電信) │ │ │
├─┼──────────┼───┼───┤
│三│О九一О八О四一О一│甲○○│ 188│
│ │(中華電信) │ │ │
├─┼──────────┼───┼───┤
│四│О000000000│甲○○│ 0│
│ │(遠傳電信) │ │ │
├─┼──────────┼───┼───┤
│五│О九一一三О一八二六│甲○○│ 11394│
│ │(中華電信) │ │ │
├─┼──────────┼───┼───┤
│六│О九一一三О一八二九│甲○○│ 0│
│ │(中華電信) │ │ │
├─┼──────────┼───┼───┤
│七│О九二О二七О七三三│甲○○│ 0│
│ │(台灣大哥大) │ │ │
├─┼──────────┼───┼───┤
│八│ 九二О五九一五五五│甲○○│ 0│
│ │(台灣大哥大) │ │ │
├─┼──────────┼───┼───┤
│九│О九二О二七О一三О│甲○○│ 0│
│ │(台灣大哥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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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屴電訊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傳新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