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3年度,46號
CHDV,113,消債清,46,2024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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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4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許秀茹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三、依消債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玉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 記 官 康綠株
附件:
⒈陳明本件究係聲請更生程序?或清算程序?
⒉提出最近2年內每月收入情形,並提出證明文件即工作單位出具 之薪資單正本或薪轉存摺影本到院;若無法提出上開資料,請 說明原因並提出收入切結書。
⒊提出「家族系統表」並陳報親屬關係(受扶養人及其他扶養人 )到院。
⒋提出所有金融帳戶之存摺封面暨「111年1月1日迄今」完整清晰 內頁資料影本(請務必先補摺);如存簿已遺失,請向金融機 構調取後陳報。
⒌陳報最近六個月内每月支出情形,應區分「個人支出」與「扶 養費用支出」,及就「細項」、「原因」及「金額」等項目詳 細填寫,並儘可能提出相關單據證明,若原陳報支出内容包括 受扶養親屬之支出,請重新陳報對該親屬之扶養費數額。⒍據實填寫表單「財產增減變動表」,並陳報聲請前二年内財產 變動之狀況。縱無變動,亦應具狀陳報「無」。⒎提出國稅局於110年度核發之「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 稅」所得資料清單原本。
⒏提出國稅局最近1個月内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原本。



⒐陳報最近2年內所有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 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若無亦應具狀陳報「無」) 。
⒑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所有「非強制性保險」保單,並提出 該保單之「現有保單價值」或解約金。
⒒陳報聲請人及其受扶養人何凱賢、何字杰有無受領任何社會救 助(含租金補貼、身障補助、老人年金、中低收入等),如有 ,請說明補助單位、期間及金額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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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