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3年度,56號
CHDV,113,家繼訴,56,20241111,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56號
原 告 鄒永辰


參加訴訟人
即參加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趙蔚玲
被 告 吳佳穎

吳順和

吳太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吳妤蓁


受 告知人 吳壹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13日上午11時30分
,在本院第31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梁晉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周儀婷

1/1頁


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