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3年度,195號
CHDV,113,司拍,195,2024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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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高茌華



上列聲請人高茌華因與相對人李伯偉(即李信恕之繼承人)等三人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高茌華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
項:
一、提出彰化縣埔鹽鄉新光明段905、906、909、914、919、921
、925、930、931、941、993、994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
第一類謄本(所有權個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分)一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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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