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194號聲 請 人 許廣東 上列聲請人許廣東因與相對人詹慶華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許廣東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彰化縣○○鎮○○段0000○0地號、同段1018建號之土 地暨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二、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本票等)。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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