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3年度,194號
CHDV,113,司拍,194,2024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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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許廣東

上列聲請人許廣東因與相對人詹慶華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
許廣東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鎮○○段0000○0地號、同段1018建號之土
地暨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本票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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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