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鄭陳月慧
上列聲請人鄭陳月慧因與相對人黃清貴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
人鄭陳月慧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
部)。
二、相對人黃清貴已出境,請據實查報其國外之送達地址。如國
外之送達處所不明,請一併具狀表明,並向本院聲請為公示
送達。
三、本票簽發之日期為何?
四、約定之清償期為何?並釋明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
償。
五、敘明本件聲請拍賣土地之「權利範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